⒈ 杖責(zé)。
引唐 張鷟 《朝野僉載》卷六:“﹝ 蕭穎士 ﹞常使一僕 杜亮,每一決責(zé),皆由非義。”宋 歐陽(yáng)修 《乞減樂平縣課額札子》:“見今專副等逐月逐季逐年各有比較決責(zé)。”《清史稿·刑法志二》:“又附片請(qǐng)將軍、流徒加杖概予寬免,無庸決責(zé)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