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帝國主義國家通過不平等條約,在殖民地或附屬國攫取的一種特權,即它的僑民在當地的民事、刑事訴訟,所在國法庭無權審理,而由它派駐當地的領事依照本國法律審判。
⒈ 列強諸國僑民犯罪時,不受居僑國法律的管轄,而由本國領事依本國法律審判。為帝國主義國家對半殖民地國家所訂立的不平等條約。